函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辦「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期程案
2020-01-21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31
函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申辦「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作業期程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1月16日桃教中字第1090004421號函辦理。二、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相關條文修訂(109年1月1日生效),計有緩召第2、3、5款、逐召第1至9款及儘召第1、3、4款之相關規定將原「年齡限制」條文刪除。
三、國防部為保障前項人員之申請權益,律定受理審查期程,開放於109年1月2日至同年2月10日由各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渠等申請緩召第5款及儘召第4款案件。
四、請各校轉知所屬人員若符合上開規定,請於上開期程內向相關單位提出申請。
五、檢附「因應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處理規定109年1月1日生效後,新發生案件作業時間表」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