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差額期間,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之簡任非主管人員,其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毋須列為差額併銷內涵一案
2019-09-12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58
有關銓敘部函以,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之1規定補足差額期間,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之簡任非主管人員,其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毋須列為差額併銷內涵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人事處108年9月11日桃人給字第108000514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