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銓敘部函以,為符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退休公務人員之月退休(職)金或優惠存款利息發放事宜
有關銓敘部函以,為符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退休公務人員之月退休(職)金或優惠存款利息發放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8月30日府人給字第1080218282號函辦理。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止領受月退休(職)金之規定,自108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爰請配合辦理相關作業如下:
(一)請各機關學校應依上開解釋意旨,廢止原依退撫法第70條第3項、第77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作成之行政處分,使其自108年8月23日起,失其效力。在作業程序允許下,配合於同年9月1日發放自108年8月23日至同年月31日及同年9月份應予補發(發放)之月退休(職)金,至遲於9月10日辦理完竣,並應作成發給通知(含發給金額計算之明細)供當事人確認補發金額。
(二)原依退撫法第70條第3項規定停辦優惠存款者,請各機關學校書面通知當事人持該通知函、身分證、存摺、原留印鑑及停止退休(職)金優惠儲蓄存款證明書至原儲存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各分行,依相關規定辦理恢復優惠存款手續,並副知本府(如為二級機關及學校應一併副知上級機關)、原儲存之臺銀分行及銓敘部。
三、本府前以108年8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80202478號函知各機關學校,有關辦理退休公務人員支(兼)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給與,因退休再任停止發給或停止原因消滅後恢復發給作業,併予敘明。
四、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自108年8月23日起恢復發給退撫給與範例各1份,供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