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機關學校辦理退休公務人員支(兼)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給與,因退休再任停止發給或停止原因消滅後恢復發給作業一案
2019-08-20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42
有關各機關學校辦理退休公務人員支(兼)領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等給與,因退休再任停止發給或停止原因消滅後恢復發給作業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8年8月19日府人給字第1080202478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以,退休人員經審定支(兼)領月退休金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行政法人、公法人或私立學校等相關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又同法施行細則第115條規定以,退休人員有法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者,應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或再任機關,轉報支給或發放機關停止支給月退休金,依規定停止支給月退休金者,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檢同完整證明文件,申請繼續發給。
三、次查退撫法第70條規定以,公務人員因法定事由發生,或行政處分經撤銷或廢止而應停止請領權利,或有機關(構)誤發情事,而溢領或誤領相關退撫給與者,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溢領或誤領之金額。支領一次退休金或公保一次養老給付並辦理優惠存款之退休人員有上開之情事,其優惠存款應同時停止辦理。
四、為簡化行政流程以及時正確辦理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自即日起退休人員因再任有給職務,發生應停發退撫給與之事由,及停止原因消滅後應恢復發給退撫給與之情形,請各機關學校逕以書面行政處分函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府、相關機關,如為二級機關及學校應一併副知上級機關。
五、檢送公務人員停止發給或停止原因消滅後恢復發給退撫給與函文範例各1份,供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