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基於教師權益保障,107年7月2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成績考核結果為晉級並給與獎金者,該晉級無法執行部分從寬改發一個月獎金
2019-05-09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48
轉知教育部核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基於教師權益保障,107年7月2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成績考核結果為晉級並給與獎金者,該晉級無法執行部分從寬改發一個月獎金,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8年5月7日桃教人字第1080038620號函辦理。
二、倘各校退休人員有旨揭情形者,請儘速依規定辦理獎金補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