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以臺教學(三)字第1080046480B號令修正發布
轉知宣導 2019-04-09 · 陳嘉慧老師 · 公告 · 點閱數:38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4月2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46480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原條文如下:
第 13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
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