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致力於友善環境之提供及維護,使各種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學生,皆得以自由而充分地學習與發展自我,請查照。
轉知宣導 2019-01-24 · 陳嘉慧老師 · 公告 · 點閱數:75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月22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230982號函辦理。
二、查性別平等教育法於93年6月23日公布施行,該法第12條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為向社會大眾說明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教育部業製作「教育部告訴您性別平等教育教什麼」懶人包(網址:https://goo.gl/DVUf9m),內容包括靜態檔案及國語版、臺語版及客語版之動態影片,請參考運用及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