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名稱為「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及項次四、五,並溯自114年1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轉知宣導 2025-01-23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43
一、 旨揭標準表內容修正摘要如下:
(一) 增列補助對象:將約用人員納入補助對象,並比照聘僱人員之補助要件及標準。
(二) 調高補助標準:未滿40歲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性工作之補助對象,每2年補助新臺幣4,500元。
二、 檢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