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113年1月5日生效
轉知宣導 2024-01-22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22
一、本附表係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三十六條條文,已刪除被保險人需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費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限制。
二、檢附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