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三點、第七點,業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62104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
轉知宣導 2023-06-08 · 陳嘉慧老師 · 公告 · 點閱數:19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6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62104B號函辦理。 |
二、 | 請貴校落實調查語言選習,並依選習結果落實開課,且針對轉換語別之舊生,應提供申請機制;其新生調查表件,請參考本局112年6月1日桃教小字第1120048241號函送國教署公告之「本土語文/臺灣手語/新住民語選修課程調查表」進行語言選習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