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2022-06-06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48
有關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6月6日桃教高字第1110049924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下載,並公告於教育局網站-最新消息專區(網址:https://www.tycg.gov.tw/ed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