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育部函以,已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於111年4 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一案
2022-04-27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75
有關教育部函以,已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月撫慰金)給付金額,業經行政院、考試院於111年4 月7日會同公告調高2%,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月27日桃教人字第1110037472號函辦理。二、為配合旨揭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自111年7月1日起調高2% 事宜,請各校及幼兒園主動維護相關人員權益,有關適用給付項目、定期退撫給與給付金額調整基準及作業程序等事項,請確實依教育部前開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