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
2022-04-21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61
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20日府民自字第1110104302號函辦理。
二、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定於111年 11月26日(星期六)同日舉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及公民投票法第24條準用前開法律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 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四、依上開規定,基於選舉業務需要,請各機關及所屬機關學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及協助辦理,並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