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遴薦推派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擔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負責人及經理人時,應注意年齡限制相關規定
2022-04-06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31
各機關學校遴薦推派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擔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負責人及經理人時,應注意年齡限制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11年4月6日府人給字第1110087639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 累計達財產20% 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政府及其所屬營 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 以上事業之職務、受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 業務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三、次查同法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退休人員經審定機關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再任第1項第2款所列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
不在此限。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7條、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5條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4條等法條亦有相同規定。
四、按上開規定,各機關學校應即檢視所遴薦推派退撫法第 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法人團體或事業機構之「負責人〔如 董(理)事長〕及經理人(負實際執行經營決策之執行首長 或相當職務者,如執行長、總經理等)」,如係支領或兼 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教職員、政務人員或軍官、士官等,是否符合前開規定,如任期屆滿前年滿70歲者,除有特殊考量而經主管院核准者外,應即更換,爾後並請確實依相關規定遴薦推派。
五、檢附市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彙整表」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