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修習教育實習及格並參加教師甄試錄取之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因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無法取得教師證書,以切結方式辦理敘薪作業一案
2022-03-04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88
轉知有關110學年度第1學期修習教育實習及格並參加教師甄試錄取之新進教師(含代理教師),因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無法取得教師證書,以切結方式辦理敘薪作業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3月3日桃教高字第1110018545號函辦理。
二、查110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實習時間分為「110年8月1日至 111年1月31日」及「110年8月25日至111年2月21日」2個時 段,渠等教師證書之發證日期分別訂為「111年2月1日」、「111年2月22日」,為兼顧旨揭人員於教師證書核發作業期間參加教師(代理教師)甄試獲錄取,於辦理敘薪作業所需,前述人員得檢具「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證明文件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之證明文件(如成績單等)先行切結辦理敘薪,教師證書後補,切結日期 請分別以「111年4月30日」、「111年5月31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