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市府人事處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約僱人員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當事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
2022-02-17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56
有關市府人事處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約僱人員任職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當事人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2月16日桃教人字第1110013096號函辦理。
二、旨揭情形得否暫毋須予以解僱一案,請依人事總處111年2月8日總處組字第111200015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市府人事處書函及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