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
2022-01-25 · 賴清鳳主任 · 公告 · 點閱數:53
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1月24日桃教人字第1110008394號函辦理。
二、查性工法第2條規定:「(第1項)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 於本法者,從其約定。(第2項)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33條、第34條、第38條及 第38條之1之規定,不在此限……。」據上,自111年1月18 日起,現行相關教師法規如有與旨揭性工法及其施行細則 修正條文及勞動部補充函釋規定等未盡相符者,於教師請 假規則修正前,各學校得逕依性工法相關規定辦理,即教師如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得依性工法第15條之規定請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並得以時計;至教師之產前假日數,則仍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 第4款所定之8日行之。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