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6年8月22日原民教字第1060052892
號函及本局106年8月24日桃教中字第1060065752號函諒達
。
二、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均可申請】,惟請注
意下列事項:
(一)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含1、7年級新生)應請
領「教育部學產基金助學金」。
(二)因「教育部學產基金助學金」取消學生成績限制,故具
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未
受記過以上處分),仍應申請學產基金助學金。
三、本案「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40萬元以下者。家戶
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
未婚之兄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填具資料必
須確實,身分證統一編號必須正確,「共同居住」以「同
一戶籍」為界定標準。
四、申請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