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878
:::
洪逸暉老師 - 公告 | 2017-09-05 | 點閱數: 60

一、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06822日原民教字第1060052892

號函及本局106824日桃教中字第1060065752號函諒達

二、凡符合「清寒」條件之原住民學生【均可申請】,惟請注

意下列事項:

()具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含17年級新生)應請

領「教育部學產基金助學金」。

()因「教育部學產基金助學金」取消學生成績限制,故具

低收入戶身分之原住民學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

受記過以上處分),仍應申請學產基金助學金。

 

三、本案「清寒」係指家戶年所得總額在40萬元以下者。家戶

年所得計列範圍為申請學生之父母、共同居住之祖父母、

未婚之兄弟姊妹及已婚共同居住之兄弟姊妹,填具資料必

須確實,身分證統一編號必須正確,「共同居住」以「同

一戶籍」為界定標準。

 

四、申請表詳如附件

  •  
    1) 106上清(原)獎助(申請表).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