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局107年2月8日召開106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第6次審議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107學年度第一階段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辦作業時程自107年4月23日至4月30日止,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國民中小學教育階段: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1式4份)向學生設籍學校提出申請,經設籍學校初審後,其中1份留存於學校,另3份由設籍學校轉送平興國小提送審議會。
(二)團體實驗教育:倘團體成員設籍本市占最多數者,由參加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1人為代表,檢具相關申請文件(1式8份)共同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代表人,檢具相關申請文件(1式15份)向教育局提出申請。